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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105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

文化部一百零五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年八月二十九日文源字第10520307142號令訂定發布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青年因應當代多元文化主體性、美學、社會、環境及經濟等議題之挑戰,運用地方文化資源與魅力,連結村落文化及社區營造與社群網絡,創造文化新生活價值及實踐公民文化行動力,以厚植地方多元文化能量,營造協力共好社會,促進國家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賽資格:


(一)本國人士: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五歲,並檢附相關證明。


(二)外籍人士: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五歲,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惟不含大陸籍人士。


三、執行期程及獎勵額度:


(一)參賽計畫之執行期程,原則以核定日起持續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且執行期程不得少於六個月,並經評審通過獎勵者,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所提計畫之執行期程若為二年,並經評審評定具重要意義之計畫,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應依實際期程編列獎勵金(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年則為暫列數,將審核第一年執行成效後,重新核定第二年獎勵額度)。


(三)經本要點核定獎勵金之額度,本部得依獲獎者執行成效,與一百零六年及一百零七年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年度預算額度(包括預算凍結),再行審查調整,核定額度如有廢止、酌減或暫緩者,獲獎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四、評審基準、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評審基準:


1、所提計畫擬解決議題之資源盤整、因應策略方法、在地或民眾參與、青年及銀髮族共創交流機制等,佔百分之三十。


2、計畫願景、內容具體可行性、辦理相關計畫或活動之實績,佔百分之二十五。


3、社會創新性及新網路媒體運用等,佔百分之二十。


4、自給自足永續機制設計(可吸引、連結各界資源或經費等協助方式,使所提計畫有永續執行之機制),佔百分之十五。


5、社會影響力(能夠影響及改變在地或社會之範圍與程度),佔百分之十。


(二)評審流程分為資格審查、初審、複審等三階段: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齊者,喪失參賽資格。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由本部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查,進入複審者應到場簡報,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辦理現地審查。


本部將依評審會議通過之決議,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惟經評審會議決議,應修正計畫再送審查者,應於通知限期內完成修正後,另召開評審會議核定。


(三)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者。


(四)利益迴避: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五、撥款方式: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期限內,檢具第一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工作項目及期程分配表、執行實作切結書、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獎勵金。


(二)第二期:於計畫之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二期領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四十獎勵金。


(三)第三期: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者,於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及第三期領據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獎勵金。


六、報名時間、方式:


(一)報名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報名方式:


1、參賽者應檢附文件包含檢核表一份、計畫書及合作對象同意書一式十二份(正本一份、影本十一份,含電子檔資料一份;以中文書寫為原則)、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自我推薦計畫之影片 (五至十分鐘)等。


2、參賽者應檢附前述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以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至本部;收件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期不予受理。


3、信封套正面應註明「參加青年村落文化行動競賽計畫」,收件單位為「文化部文化資源司」(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三樓)。


4、參賽者所提供之報名資料及證明文件,不論獲獎與否,均不得要求退還。


七、獲獎者於實作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進行下列輔導及查核:


(一)應接受本部指定陪伴業師之指導,及定期辦理工作執行與檢討會議,並通知本部與在地陪伴業師,本部得派員列席。


(二)配合本部及輔導委員訪視作業,應親自或指定主要計畫執行人員進行工作報告;並參加本部不定期舉辦之執行檢討會議或交流見學等活動。


(三)在地業師及輔導委員之訪視報告,將作為各階段執行撥款之重要依據。 


(四)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八、著作財產權:


(一)獲獎者應擔保其申請文件及執行計畫實作期間所提供之所有相關資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二) 獲獎者之計畫書、自我推薦計畫之影片與實作期間所送之資料,有使用他人著作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三)獲獎者之計畫書、自我推薦計畫之影片與執行實作之成果報告(包括文字、照片、影像及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及文創產品等之著作及智慧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次數、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宣傳等非營利出版及活動使用,獲獎者並應擔保原創作者或單位不得對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賽;因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而獲獎者,本部應撤銷其所獲獎勵金,獲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勵金。


(二)獲獎者應將自我推薦影片上傳YOUTUBE或本活動官網。


(三)獲獎之實作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除經在地陪伴業師或輔導委員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原定進度或執行期程完成者,致有變更必要者,應於事前向本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獎勵。


(四)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並完成獲獎計畫,若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或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或執行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及成果報告者、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視情節輕重,終止計畫並重新檢討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本部已核撥之獎勵金。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六)執行實作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獎勵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在地陪伴業師本部。


(七)獲獎者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八)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十、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