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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年青年計畫第一~四期請款表件(含領據格式)


一、青村計畫獲獎勵案之二年期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公告日


111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且執行期程不得少於6個月,並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




二、本計畫依各年度核定獎勵金額分期撥付,每年以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相關請款規定摘要如下:


(一)第一期款:請於文到一週內,檢具第一期領據、執行實作切結書、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十。




(二)第二期款:相關核定內容(含獎勵金額)及計畫修正方向,請於文到一個月前(最晚11226日前)檢具第二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四期款分別為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及百分之百者,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三期款領據至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