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村計畫獲獎勵案之一年期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公告日
110年12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5日止,且執行期程不得少於6個月;二年期計畫期程則至112年12月5日止,,並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
二、本計畫依各年度核定獎勵金額分期撥付,每年以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相關請款規定摘要如下:
(一)第一期款:請於111年1月28日前,檢具第一期領據、執行實作切結書、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十。
(二)第二期款:計畫業師媒合及評審委員意見彙整作業,並預定111年2月初以書面通知於一個月內檢具第二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獎勵金百分之二十。
(三)第三、四期款分別為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及百分之百者,檢送該階段成果書面報告資料(含電子檔)及第三期款領據至部審核。